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214號聲請人 柯蒼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 柯炳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千元。
二、臺中市○○區○○段○○○○號土地登記謄本(第一類),以證明聲請人與被繼承人柯炳為共有人,具法律上利害關係。
三、被繼承人 柯炳之 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資料、繼承系統表、繼承人均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書記官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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