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桃簡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林惠霞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宣宇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