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上訴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3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李合法 律師
趙培皓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蘇清水法官宋明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心欣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