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1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1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1701號聲請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 李保曄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政君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本票原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簡易庭法官林曉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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