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4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47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如附表所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依法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即如附表所示之罪名,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97年度易緝字第23號及97年度易字第1411號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弘文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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