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代達代收人 方文賢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丁○○、丙○○因96年訴字第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2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中如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