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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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子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289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王璦瑄 (即DAW.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楊德明 (即MAUN.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楊德偉 (即YAN.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年二月十五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王璦瑄「即DAWWANGLIEWN」之記載,應更正為「DAWWANGLIWEN」。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楊德偉(即YANHTETWAN(a)ARRWAI)之記載,應更正為「YANHTETWAI(a)ARRWAI」。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朱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