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5號原告 劉阿義
劉中泰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源豊 上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劉新富 原告 劉興全 訴訟代理人劉新富被告 劉家得 (原名 劉耀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原告應將附圖編號A、B所示部分範圍…」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將附圖編號A、B所示部分範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書記官洪千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