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1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1476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劉千詳 相對人 陳建宇
賴育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四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二、第二行中關於「假扣押」之記載,應更正為「假處分」。
原裁定理由欄三、第一行中關於「假扣押裁定書」之記載,應更正為「假處分裁定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