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54號聲請人 楊家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鍾耀光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所發之存證信函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因未提出聲請狀所稱之信函無法寄送之證明(如招領逾期、查無此人之記載),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及11月14日發文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聲請人於收受補正通知後,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可稽,依前揭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其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