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124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240號

原告 李淑妃

一、原告因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師宏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5,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2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書記官李月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