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簡字第340號判決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簡字第340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食品衛生管理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4年度簡字第340號原告 周春祥
即宜發資訊科技工作坊2樓被告臺北縣政府代表人甲○○代理縣長)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93年2月9日衛署訴字第092006066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壹、事實概要:緣原告因於民國(以下同)92年7月9日在電腦網站(http:
//www.ddl.com.tw/0000000.htm)刊登「巴西蘑菇100%子實體膠囊」食品廣告,內容宣稱「…增強免疫力…活化細胞的免疫機能,阻止癌症細胞的增殖、轉移與復發。…不可思議的抗腫瘤效果。吸附排泄致癌物質的防癌效果。降血糖、改善糖尿病。降膽固醇、改善動脈硬化。…肝病和過敏症等都有良好的改善效果…宜發資訊科技工作坊…」等文詞,經臺北市大安區衛生所查獲,移由臺北縣政府衛生局查證認其內容涉及誇大不實、易生誤解,與規定不符,被告乃以原告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於92年10月17日以北府衛食字第0920033734號行政處分書,處新臺幣(以下同)三萬元罰鍰。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貳、兩造聲明: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叁、兩造爭點:
被告認系爭廣告內容涉及誇大不實、易生誤解,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處原告三萬元罰鍰,是否違法?
一、原告陳述:
1、原告於網路上經銷下述商品:┌───────┬────────────────┐│商品名稱│聖迦巴西蘑菇100%子實體膠囊│├───────┼────────────────┤│製造與供應廠商│聖保生物科技公司│├───────┼────────────────┤│品質獎章│獲得「國家生技醫療品質獎」–國家│││生技醫療產業策進會舉辦│├───────┼────────────────┤│技術合作│國科會專案補助審議通過–聖保公司│││與農委會合作之產學計劃│└───────┴────────────────┘並於網頁上刊載由供應廠商聖保生物科技公司所提供之詞句說明,內中述及「增強免疫力…活化細胞的免疫機能…」文字。此遭臺北市大安區衛生所認定為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當時雖在不明究理情況下,也要求立即更正網頁內容。
2、原告販售供應廠商之商品,除要求廠商必須提供合法商品外,並依照廠商所提供之資料登載,遇有疑慮,亦要求供貨廠商澄清更正。對於廣告文案模糊灰色地帶或法規,涉及專業細節之規定,雖實非小小的原告能力所能負荷,亦儘量配合。對於臺北市大安區衛生所認定為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不能接受。
3、法規條文論述:(第三章:食品標示及廣告管理/第19條)
三、詞句未涉療效及誇大:㈠通常可使用之詞句:
幫助牙齒骨骼正常發育。幫助消化。幫助維持消化道機能。改變細菌生態。使排便順暢。使小便順暢。調整體質。調整生理機能。滋補強身。增強體力。精神旺盛。養顏美容。幫助入睡。營養補給。健康維持。青春永駐。青春泉源。延年益壽。產前產後或病後之補養。促進新陳代謝。減少疲勞感。清涼解渴。生津止渴。促進食慾。開胃。退火。降火氣。使口氣芬芳。促進唾液分泌。潤喉。「本草綱目」記載梅子氣味甘酸,可生津解渴(未述及醫療效能)。
㈡一般營養素可敘述之生理功能例句:
膳食纖維:可促進腸道蠕動。增加飽足感。使糞便比較柔軟而易於排出。膳食中有適量的膳食纖維時,可增加糞便量。…
4、上述條文例句中,以「調整體質。調整生理機能。滋補強身。增強體力。…」詞句,較屬一般用語,涉及療效程度較為薄弱。茲以臺北市大安區衛生所認定原告所刊載廠商所提供之「增強免疫力…活化細胞的免疫機能…」違規文字,與之上述㈠、㈡詞句比較分析,試舉犖犖大者,列表如下:
┌─────┬──────────────────┐│詞句未涉療│比對分析與說明││效及誇大││├─────┼──────────────────┤│幫助牙齒骨│意即原本若有牙齒骨骼不正常發育之症狀││骼正常發育│,食用後,會產生「幫助牙齒骨骼正常發││。│育」之結果,如說這個詞句不是療效,那│││麼「增強免疫力…活化細胞的免疫機能…│││」,較諸條文例句「調整體質。調整生理│││機能。滋補強身。增強體力。」用語程度│││更較為薄弱,同屬符合不涉療效或誇大。│├─────┼──────────────────┤││意即原本若有消化不良之症狀,食用後,││幫助消化。│會產生「幫助消化」之結果,如說這個詞│││句不是療效,那麼「增強免疫力…活化細│││胞的免疫機能…」,較諸條文例句「調整│││體質。調整生理機能。滋補強身。增強體│││力。」用語程度更較為薄弱,同屬符合不│││涉療效或誇大。│├─────┼──────────────────┤││意即原本若有消化道機能不良之症狀,食││幫助維持消│用後,會產生「幫助維持消化道機能」之││化道機能。│結果,如說這個詞句不是療效,那麼「增│││強免疫力…活化細胞的免疫機能…」,較│││諸條文例句「調整體質。調整生理機能。│││滋補強身。增強體力。」用語程度更較為│││薄弱,同屬符合不涉療效或誇大。│├─────┼──────────────────┤│使排便順暢│意即原本若有排便、小便不順暢之症狀,││,使小便順│食用後,會產生「使排便順暢、使小便順││暢。│暢」之結果,如說這個詞句不是療效,那│││麼「增強免疫力…活化細胞的免疫機能…│││」,較諸條文例句「調整體質。調整生理│││機能。滋補強身。增強體力」用語程度更│││較為薄弱,同屬符合不涉療效或誇大。│├─────┼──────────────────┤│調整體質。│意即原本若有體質、生理機能之症狀,食││調整生理機│用後,會產生「調整體質。調整生理機能││能。│。」之結果,如說這個詞句不是療效,那│││麼「增強免疫力…活化細胞的免疫機能…│││」,用語程度更較為薄弱,同屬符合不涉│││療效或誇大。│├─────┼──────────────────┤│滋補強身。│意即原本若有體質、體力不強之症狀,食││增強體力。│用後,會產生「滋補強身。增強體力。」│││」之結果,如說這個詞句不是療效,那麼│││「增強免疫力…活化細胞的免疫機能…」│││,用語程度更較為薄弱,同屬符合不涉療│││效或誇大。│├─────┼──────────────────┤│促進新陳代│意即原本若有新陳代謝之症狀,食用後,││謝。│會產生「促進新陳代謝」之結果,如說這│││個詞句不是療效,那麼「增強免疫力…活│││化細胞的免疫機能…」,用語程度更較為│││薄弱,同屬符合不涉療效或誇大。│└─────┴──────────────────┘列舉上述詞句比對,顯示系爭廣告內容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暨施行細則與解釋第三章:食品標示及廣告管理/第19條與相關文案之規範。
5、綜上所述,爰請判決如原告訴之聲明。
二、被告陳述:
1、原告起訴理由略稱:原告於網路上經銷下述商品「聖迦巴西蘑菇100%子實體膠囊」製造與供應廠商「聖保生物科技公司」品質獎章獲得「國家生技醫療品質獎」技術合作「國科會專案補助審議通過」…,並於網頁上刊載由供應商聖保生物科技公司所提供之詞句說明,內中述及「增強免疫力…活化細胞的免疫機能…」文字。此遭臺北市大安區衛生所認定為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當時雖在不明究理情況下,也要求立即更正網頁內容。原告販售供應廠商之商品,除要求廠商必須提供合法商品外,並依照廠商所提供之資料登載,遇有疑慮,亦要求供貨廠商澄清更正。對於廣告文案模糊灰色地帶或法規,涉及專業細節之規定,雖實非小小的原告能力所能負荷…等云云。
2、惟按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規定「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又行政院衛生署為保護消費者權益,於82年4月29日衛署食字第8225211號函(88年7月31日衛署食字第88037735號函修訂)就有關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是否涉及虛偽、易生誤解或涉醫療效能等加以認定。系爭廣告內容宣稱「增強免疫力…活化細胞的免疫機能…」及其「阻止癌症細胞的增殖、轉移與復發…降血糖、改善糖尿病…」等詞句,顯已違反前揭規定誤導消費者認為其產品具有改善、預防或治療所述疾病、生理功能。而原告稱「製造與供應廠商(聖保生物科技公司)…原告販售供應廠商之商品,除要求廠商必須提供合法商品外,並依照廠商所提供之資料登載…」,惟原告經臺北縣政府衛生局於92年7月31日接受訪談時,並未能提出供貨商委刊廣告之相關證明文件,又查系爭網路廣告登有產品名稱、圖片、採購者或得標者付款方式,有下列數種方式…宜發資訊科技工作坊、統一編號:00000000、電話(Tel):
(00)00000000…等,足見原告於網路刊載廣告販售食品之事證明確。然辯稱對於廣告文案模糊灰色地帶或法規,涉及專業細節之規定,雖實非小小的原告能力所能負荷…等云云,實為卸責之詞。從而,原告違法之事實足以認定,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被告依法予以處分,並無不合。
3、綜上所述,在法律公布後,人民即有知悉並遵守之義務。原告既經營販售食品,自應了解食品衛生相關規定,並加以遵守,不得以不知法律執為免責之論據,按原告刊登「巴西蘑菇100%子實體膠囊」食品廣告,以誇大不實訊息散發予消費者,其違規事實洵堪認定,爰請判決如被告答辯之聲明。
理由
一、按「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二、按「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及第32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另行政院衛生署於88年7月31日以衛署食字第88037735號公告修訂「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虛偽、誇張或醫藥效能之認定表」:「…二、詞句未涉及醫藥效能但涉及虛誇張或易生誤解:㈠涉及生理功能者:例句:增強抵抗力、強化細胞功能…」
三、本件原告因於92年7月9日在電腦網站(http://www.ddl.com.tw/0000000.htm)刊登「巴西蘑菇100%子實體膠囊」食品廣告,內容宣稱「…增強免疫力…活化細胞的免疫機能,阻止癌症細胞的增殖、轉移與復發。…不可思議的抗腫瘤效果。吸附排泄致癌物質的防癌效果。降血糖、改善糖尿病。降膽固醇、改善動脈硬化。…肝病和過敏症等都有良好的改善效果…宜發資訊科技工作坊…」等文詞,經臺北市大安區衛生所查獲,移由臺北縣政府衛生局查證認其內容涉及誇大不實、易生誤解,與規定不符,被告乃以原告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於92年10月17日以北府衛食字第0920033734號行政處分書,處三萬元罰鍰。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及本件行政訴訟。
四、原告於本件行政訴訟中訴稱,原告於網路上經銷下述商品「聖迦巴西蘑菇100%子實體膠囊」製造與供應廠商「聖保生物科技公司」品質獎章獲得「國家生技醫療品質獎」技術合作「國科會專案補助審議通過」…,並於網頁上刊載由供應商聖保生物科技公司所提供之詞句說明,內中述及「增強免疫力…活化細胞的免疫機能…」文字。此遭臺北市大安區衛生所認定為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當時雖在不明究理情況下,也要求立即更正網頁內容。原告販售供應廠商之商品,除要求廠商必須提供合法商品外,並依照廠商所提供之資料登載,遇有疑慮,亦要求供貨廠商澄清更正。對於廣告文案模糊灰色地帶或法規,涉及專業細節之規定,雖實非小小的原告能力所能負荷…等云云。惟查:
1、原告於系爭網站刊登「巴西蘑菇100%子實體膠囊」食品廣告,內容宣稱「…增強免疫力…活化細胞的免疫機能,阻止癌症細胞的增殖、轉移與復發。…不可思議的抗腫瘤效果。吸附排泄致癌物質的防癌效果。降血糖、改善糖尿病。降膽固醇、改善動脈硬化。…肝病和過敏症等都有良好的改善效果…宜發資訊科技工作坊…」等文詞,經臺北縣政府衛生局人員於92年7月31日約談原告,渠坦承系爭產品屬性為食品,並稱因不了解食品相關法規,故完全參照貨品供應商所提資料刊載,乃無心之疏失,且初次誤犯食品衛生管理法,希給予改進機會等詞,此有系爭廣告及經原告簽章確認之92年7月31日臺北縣政府衛生局食品衛生訪談紀錄表影本附卷可稽,依前揭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虛偽、誇張或醫藥效能之認定表」,顯然已涉及誇大不實、易生誤解,易誤導消費大眾以為食用該產品可達到其所述改善生理功能等諸多功效。
2、原告經臺北縣政府衛生局於92年7月31日接受訪談時,並未能提出供貨商委刊廣告之相關證明文件;又系爭廣告登有產品名稱、圖片、採購者或得標者付款方式,有下列數種方式…宜發資訊科技工作坊、統一編號:00000000、電話(Tel):(00)00000000…等,足見原告於網路刊載廣告販售食品之事證明確。食品衛生管理法明確規定,食品之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系爭產品既為食品,原告如欲刊登廣告,自應遵守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以免觸法。又本件被告以原告違反前揭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處三萬元罰鍰,係屬該法條所訂最低處罰,是已從輕處罰。
五、綜上所述,原告之陳詞均不可採,而被告科處原告罰鍰三萬元之處分,揆諸首揭規定,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徒執前詞,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36條、第195條第1項後段、第98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第四庭法官吳慧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且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書記官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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