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公設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肆年肆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將其羈押。
二、茲以該項情形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應延長羈押二月。
三、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六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培麗
法官鄭光婷法官饒金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