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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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2號原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阮清華 訴訟代理人 林昭旻
林芳秋 吳奇政 被告 陳曉慧 兼訴訟代理人 陳憲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書記官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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