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6號聲請人 吳天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9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9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筱筑┌──────────────────────────────────────────────────────┐│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吳天祥│有限責任新竹第一│104年6月10日│46,376元│VA0000000│││││信用合作社 南香山 ││││││││分社│││││├──┼───────┼────────┼──────┼──────────┼───────────┼────┤│002│吳天祥│有限責任新竹第一│104年6月10日│41,650元│VA0000000│││││信用合作社南香山││││││││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