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7號原告A女(住所詳卷)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A女之母(住所詳卷)被告 楊子賢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復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2人起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各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各應徵第1審裁判費54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該項裁定業於民國104年12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仍未補正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單附卷可參,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書記官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