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6號原告 張金呅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 律師上原告與被告德機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占有之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其並依同法第179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上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26,240元(計算式:133.88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48,000元/平方公尺=6,426,2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6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書記官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