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4號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原告與被告 劉駿泰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書記官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