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訴字第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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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訴字第13號
原   告 摩斯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紹文
訴訟代理人  廖信炯
被   告  高銘祥
      四季城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采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高銘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8萬元,及自民國(下
同)110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
二、被告四季城實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58萬元,及其中33萬8,
000元自109年8月18日起,其餘24萬2,000元自109年10
月1日起,各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三、前二項部分,如其中一被告履行給付,他被告於該給付範圍
內同免責任。
四、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四季城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四季城公司)經合法通知
,未於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
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
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
,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
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並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
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原告原起訴請
求被告高銘祥、四季城公司各給付票款58萬元本息,其中被
告高銘祥部分,後改為請求被告高銘祥給付原告貨款58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其縮減利息請求期間部分,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
予准許,又因變更請求後其中被告高銘祥部分訴訟標的金額
已逾50萬元,且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所定應適用簡易程
序之範圍,兩造又未合意適用簡易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
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合先敘明。
三、原告主張:原告前與被告為油品買賣,被告高銘祥因而交付
由四季城公司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張(下稱系爭支票
),金額共58萬元以代貨款給付,惟屆期提示均因存款不足
而退票,嗣經轉向被告高銘祥請求給付貨款,亦未獲置理,
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四季城公司給付票款
58萬元本息,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高銘祥給付貨款
58萬元本息,被告等二人所負債務,係依據不同法律原因所
負之同一給付目的不真正連帶債務,是如其中一被告履行,
他被告免給付義務,並聲明:如主文第1至3項所示。
四、被告高銘祥則以:對於原告上開請求沒有意見,確實有欠款
,但是目前沒有還款之能力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
之訴駁回。被告四季城公司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為被告高銘祥所不爭執,並有系爭支票附
影本暨系爭支票退票理由單、四季城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在
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3-19頁),至被告四季城公司未到場
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
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從而,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高銘祥給付貨款58
萬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1月14日(見本院卷
第3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利息;依票
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四季城公司給付票款共58萬元及各
自附表戊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被告高銘祥所負前開貨款債務,
與被告四季城公司所負前揭票據債務,因具有同一經濟上目
的,為不真正連帶債務(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540號判
決意旨參照),是於主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命給付之金額,
於任一被告履行給付時,於其清償範圍內,其他被告免除給
付義務,附此敘明。
六、原告就被告四季城公司應給付票款部分,為依票據法律關係
所為之請求,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書記官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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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民國)│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提示日│原告請求被告四│
││││││季城公司給付遲│
││(甲)│(乙)│(丙)│(丁)│延利息起算日│
││││││(戊)│
├───┼───────┼───────┼─────┼───────┼───────┤
│1│109年8月15日│338,000元│BCH0000000│109年8月17日│109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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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9年9月30日│242,000元│BCH0000000│109年9月30日│109年10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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