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1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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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189號原告戊○○被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書記官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