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0號原告 簡椿郎 被告 簡椿雄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徐子涵
法官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婉庭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