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簡字第6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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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審交簡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審交簡字第6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麗芬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
80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張麗芬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補充部分增列「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交通部公路總局彰化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彰化縣區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各1件及「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麗芬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又本案車禍發生後,經路人報案,報案人未報名肇事人姓名,處理警員前往車禍現場處理時,被告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明確(見偵卷第
6頁),並有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件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7頁)。被告於肇事後,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犯罪前,主動向員警承認其為肇事者而自首並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注意讓直行車先行,導致告訴人受有左側脛骨、臏骨骨折等傷害,應予苛責,兼衡其無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良好,以及犯後坦承犯行,惟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而僅由強制險理賠告訴人之犯後態度,暨其自述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家庭狀況為已婚、育有1子女,以打工為業,每月收入約新臺幣1萬多元(見本院卷第13頁反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書記官卓俊杰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802號被告張麗芬女6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彰化市○○路0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麗芬於民國103年7月28日上午,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彰化縣彰化市中正路2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駛,於同日上午10時許,行經彰化市中正路2段與民族路345巷口,本應注意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天候晴,有日間光線,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右轉,適 陳晰麗 騎乘自行車同向直行至上開地點,2車遂於上開地點發生碰撞,致陳晰麗人車倒地,因而受有左側脛骨、臏骨骨折等傷害。
二、案經陳晰麗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張麗芬固不諱言上揭時地,與告訴人陳晰麗發生車輛碰撞事故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過失傷害犯行,辯稱:是他自己撞來的云云。然前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於警詢及偵訊中指訴綦詳,復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診斷書及現場照片等件附卷可證。按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時,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訂有明文。被告駕車本應盡上述道路交通安全之注意義務,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以致肇事,自有過失。又被告過失駕駛行為與告訴人之受傷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檢察官何玉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書記官詹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