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40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啟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啟銘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年4月21日,以103年度偵字第5946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仿冒商標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王啟銘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聲請人於103年
4月21日,以103年度偵字第5946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
3年5月6日緩起訴處分確定,嗣於104年5月5日緩起訴期間屆滿前均未受撤銷,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證。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所註冊商標之「HELLOKITTY」、「MYMELODY」等商標之仿冒物品(如附表),經鑑定後,確認均係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商標圖樣之商品,此有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及委任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各1份附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確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上說明,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得予以沒收,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仿冒之「HELLOKITTY」防蚊手環│287個│├──┼───────────────┼───┤│2│仿冒之「HELLOKITTY」髮飾│78個│├──┼───────────────┼───┤│3│仿冒之「HELLOKITTY」手鍊│36個│├──┼───────────────┼───┤│4│仿冒之「MYMELODY」髮飾│4個│├──┼───────────────┼───┤│5│仿冒之「MYMELODY」貼紙│12個│├──┼───────────────┼───┤│6│仿冒之「HELLOKITTY」防蚊手環│550個│├──┼───────────────┼───┤│7│仿冒之「MYMELODY」貼紙│262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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