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7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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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4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478號聲請人詠安人力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忠興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9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書記官張隆成┌──────────────────────────────────────────────┐│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47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寶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北│109年5月8日│31,400元│AV0000000││││司 陳金忠 │台中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