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3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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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379號原告 胡琬妮
胡顥 鄭蓉蔚 被告 胡兩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39,16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176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同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
「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511、512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號房屋所有權全部移轉登記予原告」。而上開土地起訴時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55,760元(計算式:293.68平方公尺7,000元/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分之1=2,055,760元),上開房屋之課稅現值則為183,4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臺中市房屋稅籍紀錄表附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239,160元。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39,1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176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百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其餘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綉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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