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6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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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六一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二執聲沒典九二執一○九五字第五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五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被告具保在案。茲以該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法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乙○○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五萬
元,由具保人甲○○○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嗣被告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到案執行,傳拘無著,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一○九五號拘票、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文、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資料、送達證書三紙、保證金收據等資料在卷可憑。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紋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玉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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