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一四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尚敏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該股票迄今亦尚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李麗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蕭雅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附表:
┌─────────────────────────────────────────────────┐│股票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一四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普鍍股份有限公司│九○-NX-○○○○○四│不定額股│壹│柒佰捌拾││││││││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