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標的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三二號
原告 葉明吉 葉添
葉林母 葉添富葉素 葉添富周 葉素美 葉添陳 葉素月 葉添葉明田葉添富柯 葉素靜 葉添 賴素月 葉添富 葉素貞 葉添富廖 葉素蘭 葉添 葉明源 葉添富 葉明順 葉添富右十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甲○○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何邦超 律師複代理人 古瑞君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標的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慧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
法院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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