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選任辯護人劉家驥律師被告丙○○
甲○○右二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等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六七九號、第一0一二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丁○○、丙○○、甲○○均自民國玖拾貳年玖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丁○○、丙○○、甲○○等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即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三人均於偵查中坦承犯行,犯罪嫌疑重大,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卿和
法官林麗真法官林三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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