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號原告 徐美月 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 律師被告 徐旺春 訴訟代理人 徐淑娥 被告 徐德春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1,877元【計算式:4,436元(宜蘭縣○○鄉○○段○○○○號土地民國10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30.36平方公尺(被告占用面積)=1,021,87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9,580元,尚應補繳1,6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書記官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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