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柯景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文宏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755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