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一四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甲○○因犯煙毒等罪經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八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確定,於執行中假釋出獄,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賴淑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秀貞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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