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13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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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1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婚字第131號原告 巫信賢 被告 謝雨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兩造於民國103年5月8日結婚,惟當初兩造結婚係為日後接見被告方便起見,兩造方辦理結婚登記,兩造結婚之初原告即知道被告有被判刑確定超過6個月之情形存在,被告現入監服刑中。為此,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訴請離婚等語。
(二)並聲明:
1、請求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被告答辯略以:
(一)兩造結婚時,被告是通緝到案,原告請戶政事務所人員前來派出所幫兩造辦理結婚登記,當時原告已經知道被告被判刑確定的刑度超過6個月。當初原告要求跟被告離婚,被告要求原告要給生活費,原告有同意,故被告才出具離婚協議書與原告,但不知道原告沒有去辦理。若原告不願給付被告每月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生活費或是不同意一次給付被告10萬元,被告即不同意離婚等語。
(二)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為夫妻,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及被告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現入監服刑中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戶籍謄本、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受刑人在監執行證明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683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051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自堪信此部分事實為真實。
(二)按夫妻之一方,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對於第1052條第6款及第10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1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5年者,不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
1項第10款、第1054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到庭自承:「(問:原告何時知悉被告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當初是為了日後接見被告方便,二人才去辦結婚登記的,但當時我們二個並沒有在一起,我與被告結婚時,我就知道被告有被判刑確定的刑度有超過六個月的情形。」等語(參本院106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筆錄),顯見原告於兩造結婚時之103年5月8日即已知悉被告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之事實,但原告卻遲至105年10月28日始提起本件離婚訴訟(參家事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發室收件章),顯已逾民法第1054條所定應於知悉後1年內提起之除斥期間。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提起本件離婚訟,於法不合,所訴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莊嘉蕙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書記官林素珍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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