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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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六二號
原告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戊○○
甲○○乙○○右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年度上重訴字第二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謝說容法官黃日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端容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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