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4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進福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進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進福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最高法院分別駁回上訴而確定,上開二罪,並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上訴而確定,二者接續執行,合計刑期1年10月,於民國104年2月25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
5年5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書記官粘嫦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