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13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張玉妹
黃文成共同選任辯護人鍾治漢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調偵字第285號、第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張玉妹、黃文成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等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許嘉仁法官薛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書記官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