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法字第二九號
聲請人 黃高香娥 代理人 林永華 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 黃清標 慈善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二第五行以下關於內政部於九十二年五月八日以內授中社字第「0000000000」號函之記載,應更正為「0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曾家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林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