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交重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6號原告 林王蒜
簡秋香 林富雅 林怡萱 兼上四人之訴訟代理人 林奐廷 被告 陳俊維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5年度交訴字第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鴻文
法官陳育良法官楊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芳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