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63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永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執聲字第27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永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拾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永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0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所犯之數罪如分經二以上之裁判判刑,部分數罪已曾由其中一裁判定其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即當然失效,仍應以原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以前定之執行刑為基礎,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另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為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指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兩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2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如附表所示之10罪,
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45
15號、5847號,98年度審訴字第1470號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徙刑11月(編號1、2部分)、11月(編號3、4部分)、2年2月(編號5至10部分),揆諸上開說明,前揭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應以受刑人所犯10罪之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其次,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10所示10罪之總和(有期徒刑5年),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10罪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書記官林修弘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毒品危害防制條│有期徒│97年7月23日│高雄地院97│97年12月18日│同左│98年1月19日│編號1、││1│例│刑8月││年度審訴字││││2之罪曾││││││第4515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毒品危害防制條│有期徒│97年7月24日│高雄地院97│97年12月18日│同左│98年1月19日│刑11月;││2│例│刑4月│(聲請書誤載│年度審訴字││││編號3、│││││為23日)│第4515號││││4之罪曾│├─┼───────┼───┼──────┼─────┼──────┼─────┼───────┤定應執行│││毒品危害防制條│有期徒│97年8月16日│高雄地院97│98年2月19日│同左│98年3月23日│刑11月;││3│例│刑8月││年度審訴字││││編號5至││││││第5847號││││10曾定│├─┼───────┼───┼──────┼─────┼──────┼─────┼───────┤應執行刑│││毒品危害防制條│有期徒│97年8月16日│高雄地院97│98年2月19日│同左│98年3月23日│2年2月││4│例│刑4月││年度審訴字││││。││││││第5847號│││││├─┼───────┼───┼──────┼─────┼──────┼─────┼───────┤│││毒品危害防制條│有期徒│97年10月17日│高雄地院98│98年8月27日│同左│98年9月21日│││5│例│刑8月│10時30分回溯│年度審訴字│││││││││24小時某時│第1470號│││││├─┼───────┼───┼──────┼─────┼──────┼─────┼───────┤│││毒品危害防制條│有期徒│97年10月17日│高雄地院98│98年8月27日│同左│98年9月21日│││6│例│刑4月│10時30分回溯│年度審訴字│││││││││24小時內某時│第1470號│││││├─┼───────┼───┼──────┼─────┼──────┼─────┼───────┤│││毒品危害防制條│有期徒│97年10月31日│高雄地院98│98年8月27日│同左│98年9月21日│││7│例│刑8月│0時10分回溯│年度審訴字│││││││││24小時內某時│第1470號│││││││││(聲請書誤載││││││││││為97年10月17││││││││││日)││││││├─┼───────┼───┼──────┼─────┼──────┼─────┼───────┤│││毒品危害防制條│有期徒│97年10月31日│高雄地院98│98年8月27日│同左│98年9月21日│││8│例│刑4月│0時10分回溯│年度審訴字│││││││││24小時內某時│第1470號│││││││││(聲請書誤載││││││││││為97年10月17││││││││││日)││││││├─┼───────┼───┼──────┼─────┼──────┼─────┼───────┤│││毒品危害防制條│有期徒│97年12月9日│高雄地院98│98年8月27日│同左│98年9月21日│││9│例│刑8月││年度審訴字││││││││││第1470號│││││├─┼───────┼───┼──────┼─────┼──────┼─────┼───────┤│││毒品危害防制條│有期徒│97年12月9日│高雄地院98│98年8月27日│同左│98年9月21日│││10│例│刑4月││年度審訴字││││││││││第14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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