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2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231號原告 唐永正 訴訟代理人 唐永洪 律師
呂理胡 律師被告 陳永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居所地係在桃園縣,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兩造於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12條第10項亦合意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原告係主張解除不動產買賣契約,請求確認原告為給付第1期簽約款而簽發交付被告持有之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並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本票,並非主張系爭本票係偽造、變造,是本院雖為系爭本票准許強制執行裁定之法院,原告仍不得依非訴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提起確認之訴,附此敘明。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書記官吳俞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