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3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3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30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3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參零陸捌公克)沒收銷燬之,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壹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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