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戊○○
甲○○
被 告 丙○○原名 蔡美鳳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1123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9月13日下午5時整在本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黃翊哲
書記官 劉璟佳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記
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玖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一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
實,業據其提出國民現金申請書、國民現金綜合約定書、國民現
金貸款融資查詢、國民現金貸款交易明細查詢各一份為證,經本
院核對無訛,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劉璟佳
法官黃翊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