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5年度屏簡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屏簡字第15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湯瑞科 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政雄 律師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
,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95年10月18日下午2時10分,
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邱玉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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