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21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21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簡字第217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佳儕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68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佳儕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林佳儕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各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臺中市○○區○○街○○○號「7-11便利商店」內,徒手竊取 鄧榮潔 所管領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物品。得手後,旋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開現場。
嗣經鄧榮潔發現上揭失竊之情而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後,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鄧榮潔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佳儕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經告訴人鄧榮潔於警詢時指訴明確;復有監視錄影畫面之翻拍照片共56張、車籍詳細資料報表1紙及光碟片1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林佳儕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如附表所示先後9次竊盜犯行,行為互殊,犯意個別,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徒手竊取超商店內之商品,雖其每次竊得之物品價值均微,然顯見其欠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被告於甚短期間內多次竊盜,其價值觀及守法概念均有偏差,惟衡之被告罹有重鬱症,有台中維新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可佐,復行竊之動機單純、手段平和、被害人等所受損害程度、被告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7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黃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附表┌──┬──────┬───────┬────┬───────────────┐│編號│犯罪時間│竊得物品│損失金額│所犯之罪及所量之刑│││││(新臺幣)││├──┼──────┼───────┼────┼───────────────┤│1│101年4月12日│麵包3塊及「純│220元│林佳儕竊盜,處罰金貳仟元,如易│││下午3時21分│喫茶」6瓶等物││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許│││。│├──┼──────┼───────┼────┼───────────────┤│2│101年4月15日│麵包2塊及「純│200元│林佳儕竊盜,處罰金貳仟元,如易│││下午3時13分│喫茶」6瓶等物││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許│││。│├──┼──────┼───────┼────┼───────────────┤│3│101年4月18日│麵包3塊及「純│220元│林佳儕竊盜,處罰金貳仟元,如易│││下午5時4分許│喫茶」6瓶等物││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101年4月19日│麵包4塊及「純│245元│林佳儕竊盜,處罰金貳仟元,如易│││下午2時20分│喫茶」6瓶等物││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許│││。│├──┼──────┼───────┼────┼───────────────┤│5│101年4月23日│麵包2塊│50元│林佳儕竊盜,處罰金貳仟元,如易│││下午5時43分│││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許│││。│├──┼──────┼───────┼────┼───────────────┤│6│101年4月24日│麵包2塊及「純│220元│林佳儕竊盜,處罰金貳仟元,如易│││下午4時49分│喫茶」6瓶等物││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許│││。│├──┼──────┼───────┼────┼───────────────┤│7│101年4月27日│蛋糕1塊、蘋果│504元│林佳儕竊盜,處罰金貳仟元,如易│││下午3時17分│調味乳3瓶及蜜││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許│棗飲料2組等物││。│├──┼──────┼───────┼────┼───────────────┤│8│101年4月28日│麵包1塊及筆記│65元│林佳儕竊盜,處罰金壹仟元,如易│││下午4時55分│本1本等物││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許│││。│├──┼──────┼───────┼────┼───────────────┤│9│101年4月29日│ 貝果 麵包4個、│457元│林佳儕竊盜,處罰金貳仟元,如易│││下午2時37分│「純喫茶」6瓶││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許│及蜜棗飲料1組││。││││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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