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035號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被告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得利
法官何世全法官余德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日晟中華民國9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