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47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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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4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47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孫雅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玖仟伍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現金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127,864元整暨自起息日96年01月1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150,377元整,及其中本金42,747自起息日110年0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計算之利息。【通信貸款】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181,261元整,及其中本金67,838自起息日110年0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1.9所計算之利息。
㈡、緣債務人孫雅琴於92年12月09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459,502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947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孫雅琴│暨自起息日96│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20│││127864││年01月19日起│月31日止││││元│├──────┼──────┼───────┤││││及自民國104│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年9月01日起│││├──┼───┼─────┼──────┼──────┼───────┤│002│新臺幣│孫雅琴│自起息日11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42747││年06月28日起│││││元│││││├──┼───┼─────┼──────┼──────┼───────┤│003│新臺幣│孫雅琴│自起息日11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1.9│││67838││年06月28日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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