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勞執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執字第55號聲請人 陳逸羚 相對人大鼎農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勝騏 上列當事人間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主文關於「新臺幣36,982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136,982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理由欄二已記載請求金額為136,982元),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