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再字第3號再審原告 張湖宣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張秀梅 等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6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提起再審之訴,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1,755元(計算明細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但依再審原告於本件起訴狀 陳明 收到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國111年6月14日函時知悉原共有人 張德昌 之再轉繼承人 張阿芹 已拋棄繼承致原確定判決所列被告 陳美華陳魯源陳柏予 均無繼承權一事,至本件於111年8月15日起訴時已逾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規定30日之不變期間,自行斟酌是否繳費或另行起訴),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書記官譚鈺陵附表:
標的物標示土地面積(A)前訴訟起訴時公告現值(B)原告公同共有應有部分(C)原告分別共有應有部分(D)原告應有部分價額(E)E=A*B*(C+D)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131.64平方公尺16,200元/平方公尺27/648147/1512296,190元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101.34平方公尺25,000元/平方公尺27/648462/1512879,688元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10.13平方公尺25,500元/平方公尺27/648147/151235,877元訴訟標的價額合計1,211,7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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