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89號原告兆國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家維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 律師被告 朱金煌
朱增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告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法定代理人 陳大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9,612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7萬3,585元(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民國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3,000元/平方公尺×63.55平方公尺×1/3+同段187地號土地: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3,000元/平方公尺×378.08平方公尺×2674/10000+同段195地號土地: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3,000元/平方公尺×65.52平方公尺×1/3=1,873,58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年9月20日
書記官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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