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3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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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378號
債權人萬宝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錦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許麗姿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許麗姿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臺中市○區○○路00號9樓之4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正本(個人所有權全部)。
㈢確認請求金額為何?(因與訴訟標的金額18,172元與聲請狀內容7,378元不相符)並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